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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类土地纠纷法庭不受理

发布时间:2023-09-09 12:10:59

下列土地纠纷法院不受理:

1、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就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做出的调解意见不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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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失地村民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重新获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

3、村民对村民会议就集体财产收益决议、分配方案起诉要求确认无效或撤销的。

4、没有对集体财产收益分配的决议、方案而直接起诉要求分配集体财产收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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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村民认为被征地的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没有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征地补偿费用的收支和分配情况,起诉要求知情权的。

6、村委会强制缴纳入户费等费用的纠纷,以及村民要求村委会退还被强制缴纳的入户费的纠纷。

7、村委会及组织,因选举换届、辞职、辞退、开除等,就行使村集体事务管理权产生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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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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