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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合同纠纷的裁判规则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3-09-09 12:31:18

股权质押合同纠纷的裁判规则有:

1、股权让与担保系股权质押方式的有益补充,依法应认定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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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债务人以其所持第三人的股权出质的,第三人依法不承担担保责任。

3、仅有交付股权证的行为,不足以证明双方当事人之间形成了股权质押关系。

4、以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出质,约定股权转让非限制期质权方可实现的,依法应认定该质押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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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股权出质未登记的,质权不能设立,但质押合同的效力不受影晌,出质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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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股份质权的效力及于股份的孳息,该孳息的质押无须另行特别约定和登记。

7、我国《物权法》规定的可以出质的股权不限于公司股权。

9、出质人未经质权人同意转让已出质的股权的,一般应认定该转让行为无效。

10、是否“记载于股东名册”,不影响股权质押合同的效力。

【法律依据】

根据《担保法》第七十八条,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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