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名义股东未经隐名股东同意而处分其股权,如股权转让、质押、投资等,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五条,若实际出资人主张名义股东处分无效,而第三人主张是善意取得,在证据充足、事实清楚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依照善意取得来处理。由于实际出资人难以依据其与名义股东之间的约定对抗善意第三人,善意第三人可以依照我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合法获得该股权的处分。对于因该行为带来的损失,隐名股东可以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