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因企业兼并、合并申请房屋权属转移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原房屋权利人与兼并、合并后的企业。
2、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1)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原件);
(2)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3)房屋所有权证书(原件):(4)企业兼并、合并的证明文件(原件/复印件);
(5)《房屋转让合同》(原件)。
3、因企业兼并、合并,原房屋权利人企业注销的,还应提交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已注销的证明。
4、享受产权制度改革政策的企业兼并、合并,申请人还应提交市国资委的批准文件、市财政局出具的《申请减、缓、免缴房产契税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