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情况不属于医疗事故:
1.在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的紧急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2.在医疗活动中由于病情异常或者患者特殊体质而发生的医疗意外的。
3.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4.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5.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6.经患者同意,对患者实话实验性诊疗发生不良后果的。
《侵权责任法》第58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