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行政机关告诉当事人起诉期限短于法定期限的,应当按照法定期限计算起诉期限;行政机关告诉当事人起诉期限长于法定期限的,应当按照告知的期限计算起诉期限。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特殊情况耽误起诉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