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司法考试 质权人未尽保管义务致使质物损毁的是否该承担责任

质权人未尽保管义务致使质物损毁的是否该承担责任

发布时间:2023-09-09 12:25:15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四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请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

质权人未尽保管义务致使质物损毁的是否该承担责任

因此,质权人未尽保管义务致使质物损毁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生效时间是2021年1月1日)

温馨提示:
本文【质权人未尽保管义务致使质物损毁的是否该承担责任】由作者 法律百科 转载提供。 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 自学教育网 信息发布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 若存在侵权问题,请及时联系管理员或作者进行删除。
(c)2008-2025 自学教育网 All Rights Reserved 汕头市灵创科技有限公司
粤ICP备2024240640号-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