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
2、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
3、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依据】
《济南市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调整完善户口迁移政策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机关、社会团体和各类企事业等单位录用、聘用、招收,并在工作地居住的人员及配偶、未婚子女;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调动或招录人员及符合随迁条件的配偶、未婚子女,在现产权住房或使用权住房落户,或由原单位集体户迁往现单位集体户(仅限本人迁入),符合市区内户口迁移条件,可凭下列手续办理:
⑴申请人申请;
⑵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⑶县级以上组织(人社)部门的调动录用或聘用通知书、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或用人单位聘用、招收劳动合同;
⑷亲属关系证明(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调动或招录随迁人员,户口簿已记载家庭成员关系的不再提供);
⑸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或单位集体户接收证明(需写明单位意见和落户详细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