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原告的主要权利有:起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提供证据和申请证据保全的权利;申请回避权;补充变更诉讼请求权;申请财产保全和先于执行的权利;申请强制执行权;申请撤诉权;上诉权;申请查阅补正庭审笔录权。
《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法》第七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行政诉讼法》第十条,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