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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居民哪些情况不予姓名变更

发布时间:2023-09-09 12:40:27

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姓名变更登记:

(1)被依法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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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正在被收监服刑、被劳动教养和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

(3)已掌握的民事案件尚未审结或尚未执行完毕;

(4)对于父母离婚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协议不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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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在校全日制大中专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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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

《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 ,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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