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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离异后住房归一方所有另一方的住房如何认定

发布时间:2023-09-09 12:40:53

离异家庭申请住房保障时,原有住房办理产权转移满3年后,未取得房屋产权且已不在此居住的一方,原有住房不再认定为个人住房。认定起始时间,属于法院民事调解的,以民事调解书时间为准;属于法院判决的,以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时间为准;属于协议离异的,以协议书时间为准,申请前均应办理完房屋过户手续。

济南离异后住房归一方所有另一方的住房如何认定

【依据】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范围为具有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长清区(以下简称市内六区,济南高新区代管区域除外)常住居民户籍(仍保留承包地、宅基地的除外),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我市上年度城市居民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60%(含),且在市内六区、济南高新区及市南部山区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0平方米(含)的家庭。其中,单身家庭申请人应年满30周岁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可支配收入低于我市上年度城市居民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60%(含),且在市内六区、济南高新区及市南部山区无住房。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已享受最低套型面积标准待遇和正在享受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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