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委托人,是向银行或保险公司申请开立保函的人。
委托人的权责是:
1、在担保人按照保函规定向受益人付款后,立即偿还担保人垫付的款项。
2、负担保函项下一切费用及利息。
3、担保人如果认为需要时,应预支部分或全部押金。
二、担保人,是保函的开立人。
担保人的权责是:
1、在接受委托人申请后,依委托人的指示开立保函给受益人。
2、保函一经开出就有责任按照保函承诺条件,合理审慎地审核提交的包括索赔书在内的所有单据,向受益人付款。
3、在委托人不能立即偿还担保行已付之款情况下,有权处置押金、抵押品、担保品。如果出之后仍不足抵偿,则担保行有权向委托人追索不足部分。
三、受益人,是有权按保函的规定出具索款通知或连同其他单据,向担保人索取款项的人。
受益人的权责是:按照保函规定,在保函效期内提交相符的索款声明,或连同有关单据,向担保人索款,并取得付款。
《担保法》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法》第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