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人系不满18周岁以下未成年子女;
2、(外)祖父母在本市无子女,可以解决一名(外)孙子女;
3、由本市到青藏高原地区(青海省、西藏自治区)工作职工的子女,因不适应当地气候,无法随身抚养,外省市无同等亲属投靠的;
4、从事地质勘探等野外流动性较大工作的职工,单位无基地和托儿设施,子女无法随身抚养,外省市无同等亲属投靠的;
5、被投靠人系本市非农业户口;
6、被投靠人在京具有合法固定住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六条,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