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管辖应遵循的原则:
1、便于当事人参加行政诉讼原则;
2、便于人民法院公正有效及时的行使审判权原则;
3、均衡人民法院之间负担的原则。
《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