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出资不到位时债权人不可以要求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股东出资不实的责任,是股东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公司的债务人不可以直接向出资不实的股东主张债权。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