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保证期间约定不明的,根据《担保法》及《担保法司法解释》的规定,法定保证期间对约定保证期间的补充,主要适用以下三种情况:
一是在当事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情形,适用6个月的法定保证期间;
二是在约定保证期间无效情形,同样适用6个月的法定保证期间;
三是在保证期间约定不明情形,适用两年的保证期间。
根据法律规定,保证合同约定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担保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