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人对自己的权利有自主的处分权,其不主动行使的,人民法院不得主动代其行使。期间免责属于保证人抗辩权的内容,当事人具有处分权,人民法院不宜主动审查。
《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