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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时效期间竞合

发布时间:2023-09-09 12:35:24

时效期间的竞合,是指权利被侵害后,因特殊情况而同时适用普通诉讼时效期间(或特殊诉讼时效期间)与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使两种时效期间合致重叠。行政诉讼法新解释对行政诉讼时效中的最长诉讼时效进行了相应的规定。对于时效期间的竞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7条规定,应适用最长诉讼时效期间,而不适用普通或特殊诉讼时效期间。因此虽然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对时效竞合问题没有作出规定,但一旦出现时效竞合的情形,亦可参照此规定。

行政诉讼时效期间竞合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外,可以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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