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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可以迁入济南社区集体户口

发布时间:2023-09-09 12:43:17

具体来说,符合以下七种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迁入到社区集体户。

第一,因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关系转移,原房主(市外购房迁入落户人员需取得本市户籍满2年)户口暂无法迁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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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夫妻离婚后,无合法稳定住所的;

第三,原逮捕、判刑、劳动教养已在本市注销户口人员,现刑满释放(含假释)、解除劳教恢复户口,因原注销地址不具备落户条件的;

第四,破产清算、兼并重组的单位,原集体户应当撤销,户口无处迁移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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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集体户成员已经离开原单位,现所在单位不具备落户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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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按市局《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有关问题的通知》(济公通〔2017〕25号)规定,经居住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动员,收养人拒不送养的私自收养人员;

第七,其他历史原因造成的疑难户口及长期空挂户口。

【依据】

《济南市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调整完善户口迁移政策实施细则》第五十条,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发生转移,原住户应当在发生转移前将户口迁出。原落户人员拒不迁出的,经现房主提出书面申请,公安派出所履行告知程序后,可将其户口迁至户籍地社区集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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