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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凭借条认定借款关系成立

发布时间:2023-09-09 12:54:35

仅凭借条认定借款关系成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视为具备关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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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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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间借款合同的生效时间,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合同法》将于2020年12月31日失效)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成立时间】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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