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合同的成立方式有以下几种:
(一)在主合同中订立担保条款;
(二)在合同之外单独订立书面的担保合同;
(三)担保人向债权人发出的具有担保性质的信函、传真,债权人接受的;
(四)保证人在主合同中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的。
上述四种方式中的前三种,适用于保证、抵押、质押和定金合同。第四种方式单独适用于保证合同。
《担保法》第二条,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设定担保。本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