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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些人员不得担任破产管理人

发布时间:2023-09-09 09:27:38

《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

那些人员不得担任破产管理人

(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二)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三)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那些人员不得担任破产管理人

(四)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破产管理人是指破产案件中,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之下全面接管破产财产并负责对其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的专门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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