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公安机关核实后,应注销其《居住登记卡》或《居住证》:
(一)死亡的;
(二)已在京登记常住户口的。
《北京市办理暂住登记和居住证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居住登记卡》或《居住证》持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公安机关核实后,应注销其《居住登记卡》或《居住证》:
(二)已在京登记常住户口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注销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