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出租房屋。
2、承租人对出租房屋承担保管义务。
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房屋承租人有支付租金的义务。
《民法典》第七百零九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