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企业不承担业主、使用人的人身保险责任。对于业主、使用人的人身、财产损害赔偿责任,可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特别约定,没有特别约定的,物业服务企业不承担业主、使用人的人身、财产损害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一条 物业服务人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部分专项服务事项委托给专业性服务组织或者其他第三人的,应当就该部分专项服务事项向业主负责。
物业服务人不得将其应当提供的全部物业服务转委托给第三人,或者将全部物业服务支解后分别转委托给第三人。(《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