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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误诊是否有过错的判断

发布时间:2023-09-09 12:30:57

误诊是临床上比较普遍的一种现象。这种误诊现象属于“广义误诊”的范畴,而“狭义误诊”可定义为因医方主观上的过失而导致的误诊。医方是否需要对误诊而导致的损害后果承担责任,关键看医方对误诊有无过失。对于无过失误诊,医方无需对误诊所导致的损害后果承担责任。

导致误诊的客观上非医方过失因素包括:

医院误诊是否有过错的判断

1、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断的。

2、尚处疾病早期、症状未能充分显示的。

3、由于体质特殊或个体差异而导致的病情异常或不典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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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紧急性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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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地域性因素。

6、患方自身因素。

因上述因素而导致的误诊属于“无过失误诊”,医方无需对误诊所导致的损害后果承担责任;但同时存在医方主观上过失因素的,医方仍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依据】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将于2020年12月31号失效)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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