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时限:
⑴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审批签发并制作普通护照。在偏远地区或者交通不便的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签发普通护照的,签发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
⑵公民因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请加急办理普通护照的,应当提交相应材料,对批准的,在五个工作日内审批签发并制作普通护照:
⒈出国奔丧、探望危重病人的;
⒉出国留学开学日期临近的;
⒊前往国入境许可或者签证有效期即将届满的;
⒋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紧急事由。
《普通护照签发管理工作规范》第二十九条,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批签发并制作普通护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