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房人有权拒收、解除合同和要求赔偿损失。
二、在保修范围内的一般质量问题,购房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承担修复责任。
三、因房屋质量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购房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