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共同共有代表各共有人不分份额对房产享有平等的权利。但在分割时还是会考虑各方对房屋所做的贡献等实际情况,并不绝对就是平均分配。
《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条 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