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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恶意添附的补偿责任

发布时间:2023-09-09 09:32:44

实践中,对于承租人对房屋进行改建、改装或者增加附着物而形成的添附物,如果是征得出租人同意的,或者按合同约定的承租目的属于合理添置的,那么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承租人恶意添附的补偿责任

一是租赁合同中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

二是合同没有约定而又协商不成的,拆除后并不会严重影响其价值的,一般由承租人自行拆除。不能拆除的可以对添附物现价值进行评估,归出租人所有,并对承租人予以适当补偿;

三是若出租人不同意添附或承租人并非按合同约定的承租目的添附的,且租赁合同没有约定而又协商不成的,拆除后并不会影响其价值的,承租人可以自行拆除。不能拆除的,出租人对装修物的损失一般不给予补偿。

【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第86条规定:非产权人在使用他人的财产上增添附属物,财产所有人同意增添,并就财产返还时附属物如何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了;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能够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价归财产所有人;造成财产所有人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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