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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犯罪记录证明怎么开

发布时间:2023-09-09 09:30:46

违法犯罪记录属于公安机关内部掌握情况,原则上公安机关不得为其他单位或个人出具违法犯罪记录核查证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查办案件、公证机构在进行公证核实、人社部门在公务员招考、兵役机关在征兵考核、部分特殊行业单位在招录工作人员时需要调查了解违法犯罪记录情况的,可由工作人员持单位介绍信及本人有效证件,到公安派出所进行核实。对确有需要的,由公安派出所出具核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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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记录是国家专门机关对犯罪人员的客观记载,包括人民法院作出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等刑事处罚的终审生效判决,以及行为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但由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作出免予刑事处罚的生效判决。

【法律依据】

《关于建立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的意见》第二条,为加强对犯罪人员信息的有效管理,依托政法机关现有网络和资源,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分别建立有关记录信息库,并实现互联互通,待条件成熟后建立全国统一的犯罪信息库。

犯罪人员信息登记机关录入的信息应当包括以下内容:犯罪人员的基本情况、检察机关(自诉人)和审判机关的名称、判决书编号、判决确定日期、罪名、所判处刑罚以及刑罚执行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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