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高度重视行政应诉工作。
二、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
三、认真做好答辩举证工作。
四、依法履行出庭应诉职责。
五、配合人民法院做好开庭审理工作。
六、积极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
七、明确行政应诉工作职责分工。
八、加强行政应诉能力建设。
九、强化行政应诉工作监督管理。
《行政诉讼法》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