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可以有三种选择:
第一,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只选择行政复议;
第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法》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