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行政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0条的规定,唯一一套住房可执行的3个条件:
(一)对被执行人有抚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须的居住住房的;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请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抚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