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租户因租赁房屋被政府征收而提前解除租赁合同所造成的损失,假如双方在租赁合同中并没有约定,而承租人的损失又客观存在。
应结合租赁合同的履行情况、剩余租赁期限以及被征收房屋拆迁补偿方案中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金额等因素,酌定给予租户适当补偿。
《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合同法》将于2020年12月31号失效)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