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由公安派出所发放居住登记凭证。
流动人口未申报居住登记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下罚款。
《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流动人口未申报居住登记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