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根据这一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履行告知义务的法定事项应为:
(一)当事人有无行政违法行为;
(二)当事人应否承担行政处罚的法律责任; (三) 当事人应承担何种行政处罚的法律责任;
(四)当事人应承担何种行政处罚幅度内的法律责任;
(五)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律依据;
(六)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如申辩权、听证权、救济权等。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需符合法定程序,不滥用职权,行政处罚不显失公正等。只要有一个要件不合法,就是不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