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报告承租房屋流动人口基本情况的;
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物业服务企业未报告承租房屋流动人口基本情况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