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未组织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或者与流动人口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未报告的;
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七条,用人单位未组织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或者与流动人口终止;
解除劳动关系后未报告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