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采取了两种不同的规定:
1、对于家庭承包,只有林地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才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而耕地或草地等农用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继承。
2、对于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在承包期,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