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司法考试 为债务作抵押担保的效力

为债务作抵押担保的效力

发布时间:2023-09-09 12:48:05

为债务作抵押担保的效力如下:

为债务作抵押担保的效力

1.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抵押权也随之消灭。

2.抵押权不得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

3.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

4.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的,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转让抵押物。

【法律依据】

《担保法》第33条,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为债务作抵押担保的效力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

温馨提示:
本文【为债务作抵押担保的效力】由作者 法律百科 转载提供。 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 自学教育网 信息发布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 若存在侵权问题,请及时联系管理员或作者进行删除。
(c)2008-2025 自学教育网 All Rights Reserved 汕头市灵创科技有限公司
粤ICP备2024240640号-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