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使用权的法律规定: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五条,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物权法》将于2020年12月31号失效)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五条,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