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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发布时间:2023-09-09 12:54:10

(一)被告负举证责任的原则:

1、被告对作出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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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卷宗主义原则。即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必须先取证,后裁决,奉行证据在先原则。

3、被告怠于举证,视为没有举证,要承担不利后果。

4、复议维持的案件中,复议机关和原机关共同承担原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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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情形:原告对下列事项承担举证责任:

(一)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

(二)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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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受被诉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

(四)其他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事项。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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