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孤证可以定案。民事诉讼中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并且经过质证的,是证据,可以作为裁判的依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六十八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孤证不能定案”是指每一个证据的证明力之有无或者大小,都不能靠该证据本身得到证明,而必须通过对证据本身的情况、证据与其他证据之间有无矛盾及能否互相印证、证据在全案证据体系中的地位等问题进行全面的衡量,才能做出合理的判断。
我国的证据分类中,根据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的不同,可以把证据分为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刑事案件的主要事实是指犯罪事实是否存在,以及该行为是否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实施。民事案件的主要事实是指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法律事实。
能够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是直接证据;不能够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是间接证据。那么,我们要认定案件事实,仅仅靠一份间接证据是肯定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因此,对于间接证据而言,无论是民事案件还是刑事案件都应该严格遵守“孤证不能定案”规则。
扩展资料中国史学传统中有“孤证不引”的规范,这里的“引”是指引用史料典籍中的话证明自己的观点。所谓“孤证不立,偏难概全”,孤证立论乃史家之大忌,此点尤为考据学派所强调。清代学者戴震在《与姚孝廉姬传书》中批评以前的治学方法是“依于传闻,以拟其是;择于众说,以裁其优;出于空言,以定其论;据于孤证,以信其通”。考据学派注重实证,坚持无证不立论,孤证不定论的治学原则。
譬如乾嘉学派,其研究方法强调“实事求是”、“无征不信”,且“不以孤证自足,必取之甚博”。梁启超曾总结乾嘉学风“凡立一义,必凭证据”,“孤证不为定说。其无反证者姑存之,得有续证则渐信之,遇有力之反证则弃之。”
参考资料来源: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孤证不能定案”规则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
仅凭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或辩解是不能定案的。单一证人证言并不能定案,因为任何证据均不能自己证明自己是真实的,同样单一的证明犯罪的被害人陈述和被告人供述也不能认定案件事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
第四十六条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人证言属于证据。
《民诉法》规定的证据范围: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六十九条 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一)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二)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
(三)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四)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五)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就孤证这个名词本身的解释而言,任何待证事实只有单一一项证据可用以证明的,该项证据都属于孤证,但是孤证是否能够证明事实,还要看这个证据的可采信程度以及证明力是否足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