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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重复起诉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2023-09-09 12:56:39

行政诉讼重复起诉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行政诉讼重复起诉如何处理

(一)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的;

(二)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情形的;

(三)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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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未按照法律规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

(五)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

(六)重复起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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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

(八)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九)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或者调解书所羁束的;

(十)其他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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