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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情况有什么

发布时间:2023-09-09 13:03:43

值得注意的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济南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一是违反国家或本市计划生育规定发生的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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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因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是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

四是按照规定应当由职工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五是婴儿发生的各项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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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是超过定额、限额标准之外的费用;

七是不具备临床剖宫产手术特征,职工个人要求实施剖宫产术的,超出自然分娩定额标准的费用;

八是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术(如试管婴儿)发生的医疗

【法律依据】

《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一条,生育保险待遇包括下列各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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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

(二)女职工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用;

(四)国家规定的与生育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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