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期未续签,但实际继续付租金租赁的, 视为不定期租赁合同。双方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不用支付违约金。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合同法》将于2020年12月31日失效)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