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未经同意使用高价药给患者造成的财产损失,是否属于医疗事故,根据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同时,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因此,医院不能未经患者同意就使用医疗费用较高的治疗方案,因此给患者造成的损失属于过度医疗行为,而不能构成医疗事故,患者可以以过度治疗为由进行维权。
(《民法典》生效时间是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