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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对医疗事故是否有鉴定权

发布时间:2023-09-09 12:49:57

根据我国《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书面移交负责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县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对医疗事故是否有鉴定权

因此,县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对医疗事故是没有鉴定权的,其接到关于医疗事故鉴定的委托后,应书面移交给负责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医学会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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