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药品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药品经营企业零售药品应当准确无误,并正确说明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调配处方应当经过核对,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者重新签字,方可调配。 药品经营企业销售中药材,应当标明产地。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负责本企业的药品管理、处方审核和调配、合理用药指导等工作。”
因此,药剂人员调配处方时,必须谨慎细心审核,发现超剂量的处方有权拒绝调配,必要时要与处方医生核实确认后再调配。